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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引导在校大学生独立、自主、自强、自爱,提高其社会认知、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综合承受能力,缩短学生融入社会大生产的磨合期,推进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向就业准入机制的过渡,同时,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安心完成学业,特修订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大学生在学校、学院相关部门指导下的,在不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前提下,有组织或者自发地从事校内外科教、咨询、社会服务等有偿劳作行为。

第三条  学校成立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规划、指导和协调全校的勤工助学活动,成员由校办、学工部、团委、教务处、计财处、审计处、科技处、人事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以及法学院负责人组成。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勤工助学指导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其主任室挂靠在校团委。与之相应,各学院应成立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管理与指导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职责是:贯彻落实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对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负责制定年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计划;负责协调,指导校、院两级勤工助学活动开展;负责学校对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联络,校内外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信息的发布;负责校级机关固定(临时)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审核等。协同有关部门指导、考核各学院勤工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各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在学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的指导下,制定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计划;管理本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及核发勤工助学工作酬金;代表学院对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联络工作;配合中心完成校级机关部门固定岗位人员的派遣任务;负责向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汇报年度勤工助学预算、经费使用及活动开展情况等。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浙江工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

 

第二章  经费来源及基金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是:1、学生学杂费收入提取5%;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资助金(劳务酬金),学校预算外收入中的追加;3、基金增值等。其中1%为校勤工中心工作经费,99%属于学院自主理财范畴。

第八条  勤工助学基金专门用于校内勤工助学岗位酬金以及大型公益性活动劳务补贴的发放、学生勤工常规岗前培训资料印制等。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搞平均发放。对学生勤工的报酬,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和拖欠。校内经营性单位如需设立勤工岗位,酬金原则上由该单位自行支付。

第九条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鼓励学生参与校级勤工助学活动,协助学校机关各部门、后勤单位的工作。各学院应按勤工助学基金按74(院:校)比例划拨出经费,保证这些工作的开展。计财处按年度在年度初经费下拨时从各学院勤工助学基金中提取,设立专项经费本,由校勤工中心统筹管理、计划使用。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原则上要求以银行转帐形式完成。校院两级该项基金的所有支取行为须经过勤工网的岗位管理系统认证。校计财处审核凭据为:

1、设岗单位领导签署的《工时核定单》

2、勤工中心或学院勤工办负责人签署的《酬金核算确认单》

3、学生(领取酬金者)通过勤工岗位管理系统对个人数据、工时的确认清单。

4、对于虚设岗位或瞒报工时的部门将终止勤工岗位的设置,情节严重者将依照学校规章制度乃至相关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凡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首先登陆勤工网站用学号激活自己的专用帐号,应聘校内岗位勤工同学的酬金每月15日进卡(学费交纳卡工商银行卡)。

第三章 活动方式与报酬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可包括:助教助研、行政管理、专业技能输出、家教、营销、文体娱乐演艺、勤工助学实体组织、大型公益活动等。分校内岗位、校外岗位两种性质。校勤工中心及各学院勤工办应与校内外各单位(个人)广泛联系,创造条件,广开渠道,尽可能满足同学的勤工助学需求。

1、凡学校各单位需要使用临时工等工作性质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量安排学生参加;学校的教学、教辅、科研、产业以及生活服务、治安等工作,如适合于学生参与的,应尽可能考虑为勤工助学提供岗位;

2、有条件的学院可成立校外的勤工助学基地,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长期的岗位,使学生有更多机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校内岗位可有:助教、助研;行政及后勤管理、文化娱乐活动管理;生产实习;勤助学活动的组织管理等岗位。设岗原则:校内机关固定岗位按5:1配给(人事编制数:勤工岗);超出部分的酬金原则上自理;科研助手以及大型公益活动属临时性岗位;有课题经费的项目组设勤工岗位原则上课题费和勤工酬金承担各半。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标准参照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执行。

1、 长期性固定性岗位可按工作时间、性质,每人每月240元(8/小时×8小时/×4/月)标准发放;

2、校内一次性(临时性)勤工岗位酬金,计时发放。标准8/小时。原则上单人单次工作时间不得大于16小时。单月累计不得超 过32小时;

3、寒暑假勤工岗位岗位酬金发放标准:8/小时×6小时/×22 /月。

第十四条  非计划内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享受校内岗位派遣资格。

第十五条  对学生在勤工岗位上表现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其派遣部门通报。对工作不负责任,疏忽职责者,酬金酌情扣除,且立即终止其上岗权利。

第十六条  校外岗位可以有专业技能输出、家教、营销、文体娱乐演艺等。供岗单位须填写文本协议,附上企业资质有效证明,岗位数量以方便操作为准,其报酬原则按用人单位(或个人)所签定协议执行,酬金应不低于《劳动法》所界定。

第四章 活动组织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推动勤工助学工作发展,保障学生权益,必须规范对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学校特建立勤工助学网,相关政策、管理条款须及时网上公布;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一经核定,须即时张榜(岗位名称及其职责能力要求等),保证学生们有了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和公平竞争上岗的权利。校勤工中心与学院勤工办应及时核对同学个人网上填写的个人能力以及勤工需求,组织相应的常规性的岗前培训和权益保障教育,保证派遣成功率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得影响正常的学习活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形象。凡经由校、院两极勤工部门组织上岗工作的勤工学生,如果在勤工助学中与供岗单位或个人发生纠纷,校勤工助学指导中心、各学院勤工办办公室应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校内外供岗单位在勤工学生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岗位纪律要求等岗前培训,不得组织学生从事高空作业及有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禁止学生到酒吧、宾馆从事陪酒、伴舞等违规及有碍学生健康成长的活动,学生个人不得在寝室内设推销招揽生意和存放货物,不得在校内张贴招商、招标、推销等广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10月一日起执行。

 

第五章 附件

第二十二条   浙江工业大学勤工助学章程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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