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浙江工业大学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校勤工助学指导 委员会直接领导下,靠在团委的学生勤工助学协调、管理职能机构。
第二条:中心为更好适应学校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探索新形式下勤工模式,有效地协调各学院的勤工助学工作,开展服务同学、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多边服务活动。引导学生有秩序地参与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在工作中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价值观,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第三条:中心以"勤工助学托举明日辉煌"为宗旨,以"接触社会,增长阅历,教学相长,稳步进取,以己之长,服务社会为目的。
第四条:中心活动经费来自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心财产属于学校。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五条: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教师担任,主任必须品行端正,具有一定管理水平。热心为广大同学服务。
第六条:校各院系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其成员要求由各院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辅导员负责。并配备部分学生干部协助其工作。中心下设主任室和若干部。各部部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由主任室负责招聘。录用任期一学期,经考核合格可连任。
第七条:中心和办公室所聘工作人员享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岗位的定岗补贴,发放标准应低于正常工作岗位的发放标准。
第八条:干部职责和权利
1:在本校注册的学生均有成为中心干部资格。
2:有公益心、自控能力、且恪守使命、勇于挑战自我。
3:勤工干部在中心和各学院办公室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4:勤工干部有维护中心和办公室荣誉,促进中心和办公室繁荣的义务。
5:勤工干部对中心和办公室下属各部部长的决定有异议,可向中心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诉讼,
中心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在调查基础上作出裁决。
6:勤工干部和办公室下属各部部长向中心主任和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接受中心主任考核,部长级以
上学生干部享受接受培训的权利。
8:勤工干部成绩应在班级前15名。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统筹规划浙江工业大学勤工助学中心工作。
2、接受校内外有资格设定勤工岗位相关部门、企业的申请,并将设岗信息张榜公布,引导同学向勤工助
学办公室申请岗位。
3、中心确定勤工助学酬金发放的标准,并有权会同学校计财部门对各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每年度的设岗
及费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中心有权对每年度的勤工助学经费的发放提供意见。
5、中心在各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予与考核。考核结果列入各学院年度总结考核内
容。
6、经中心主任批准,"勤工助学中心"可与社会企事业及校内单位开展交流,进行劳务输出,科技服务。
7、"勤工助学中心"有权接受校内外有偿服务。
(二)义务
1、中心有义务接受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和各项指派工作并予以执行。
2、中心应利用校内可开展勤工助学工作的空间,努力开拓新的工作岗位,同时积极开拓校外可争取的勤
工助学岗位,以更好地实现其宗旨和目的。
3、协调指导并监督各勤工助学办公室工作的正常运转。
4、根据各勤工助学办公室的基金发放指标保证学校基金的及时下放。
5、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沟通中心与各学院办公室之间的工作信息讨论并且解决新问题。必要时中心
可以请求召开勤工助学指导委员会会议,讨论并决定新的工作内容。
第十条:各学院勤工助学办公室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各学院办公室面向本学院自主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并以按劳取酬原则发放工作费用。
2、在中心统筹兼顾的前提下,同意勤工助学办公室在校外有权开拓勤工岗位。
3、办公室有权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勤工助学的探索工作,但应及时通知中心,并由中
心将新的工作举措备案,中心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此作出决定并安排各办公室照章执行。
(二)义务:
1、工作的开展必须遵循勤工助学中心章程及中心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各办公室应该制定相应的工作准则,使整个勤工助学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3、每学期向中心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4、各办公室的用工情况应定期向中心备案,由中心统筹兼顾。
5、对校内外的非本院系范围内的勤工助学岗位设立,须事先行向勤工助学中心呈报汇总,中心对有异议
的工作可以协调并统一落实安排。
6、配合中心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中心布置的工作,不能无故予以推委。
第十一条:中心主任权利和义务:
(一)中心主任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有权决定中心管理体制和服务方式(指导委员会有否决权)。
2、招聘或辞退中心干部
3、负责中心的日常工作。
4、根据中心工作需求各部确定干部名额。
5、全权代表中心的对外交流。
6、有向指导委员会汇报中心及干部使用情况工作的义务。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者,指导委员会有权免除中心主任的职务:
1、因工作需要调离原来工作岗位。
2、严重偏离服务中心的宗旨。
3、工作严重失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4、利用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风。
第四章 指导委员会职责
第十二条:指导委员会由校党政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三条:指导委员会职责
1、指导委员会负责中心的全面指导工作。
2、确定中心的服务方式,服务种类。确定勤工助学的岗位数量以及最终设置。
3、任免中心主任。
4、确定中心服务报酬发放办法和数量。
5、检查中心帐目,决定经费投放,并定期通报中心活动情况
第十四条:指导委员会保障中心主任管理自立权。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中心和学院办公室必须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固定资产和日常开支必须上帐。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日常开支指:
1、添置勤工助学机构的工作设施及办公费用
2、支持校内外交流,扶持有前途的勤工助学活动。
3、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勤工中心财务受学校财务和审计处监管,学院办公室财务受中心监管。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八条:勤工助学经费为专项经费。须指派专人管理,不得挤占和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九条:严格勤工助学核定岗位的酬金发放程序,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克扣或拖欠。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修改。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
有关未尽事务,另由具体管理条例细则规定。